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市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规定,我区受理初级中学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为做好我区2023年春季第二次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http://jw.beijing.gov.cn/tzgg/202306/t20230614_3133379.html)中的相关条件要求为准。
二、工作安排
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网上报名—现场受理”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
6月15日上午9:00至6月25日中午12:00。
2.报名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报名入口: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二)现场受理时间地点
1.受理时间
6月27日至6月30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周六、周日除外。
2.受理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一层政务服务中心。
(三)现场受理流程
网上报名成功后可进行现场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1.电话预约
6月15日至6月26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申请人可拨打010-68837031预约办理时间(注意:每半日预约上限人数为40人,预约当日未能到达的需重新电话预约)
2.取号等待
6月27至6月30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按照预约时间到受理现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大厅)的自助机上取号,并按号等待办理,上午号源11:30前,下午号源16:30前务必取号,过时将无法取号。未预约到现场取号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但在受理时间范围内如有已预约而未到者,可安排其在已预约人员结束之后予以办理。
3.窗口办理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按号到窗口审核材料,审核合格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4.领取证书
现场受理通过的申请人应按照《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凭《受理通知书》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存入个人档案)。
(四)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五)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认定机构网上核验及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 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和申报学科。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石景山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和户籍在石景山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首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石景山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已办理石景山区有效期内居住证《北京市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1.体检时间:即日起至6月25日。
2.体检方式
申请人自行选择指定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体检。体检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及体检标准详见附件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3.体检有效期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有效期为半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进行体检的,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五)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客服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e网通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所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7.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京部队。
9.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10.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11.申请人持有中师、幼师或者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六)其他要求
申请人现场办理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乙类乙管防控措施要求,携带好身份证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咨询电话:68862942-8003(非受理时段拨打)
68837031(受理时段拨打)
(仅限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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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
北京市石景山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