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本区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受理范围
1.本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区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本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在本区居住且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局签发,在有效期限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6.已在本区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 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应当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一)受理资格种类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受理基本流程
1.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6月15日上午9:00至6月25日中午12:00;
(2)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3)报名入口: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
2.受理
(1)受理时间:6月27日至6月3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2)受理方式:
①网上受理:通过怀柔政务微信小程序申请(详见附件3);
②现场受理: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
(3)受理地点:如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或怀柔政务小程序信息比对不成功,或者申请人愿意去现场受理,需要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怀柔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大街53号)现场提交受理材料。
(4)发放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
现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领取纸质回执,并选择《教师资格证书》(1本)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的领取方式,领取方式分为自取和邮寄。
特别提示:未取得毕业证的2023届应届毕业生,如通过审核,可先按流程办理认定,但须如期毕业,证书领取方式选择自取,待认定机构现场核验毕业证书后领取《教师资格证书》(1本)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1份)。
(三)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详见《附件1: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四)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认定机构网上审核及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认定机构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或预约时填写或上传的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三、现场受理需要的有关材料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白底证件照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应注明申请人姓名、所报学段与学科及联系方式。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区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复印件(复印在1张A4纸上)。
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可使用北京通APP,向审核人员动态调取、展示电子居住证;或者提供由公安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北京市居住证确认单》原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可通过北京通APP或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3.本区域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选择认定所在地类型为就读学校所在地时,无需提供户籍或居住证明。
4.本区户籍就读于本市或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5.在本区居住且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应提供本市港澳台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台湾居民应提供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6.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区部队。
(四)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
申请人需提前电话联系指定医院预约体检,于预约好的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医院,自费挂号进行教师资格体检,《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表》由体检机构提供,申请人在现场受理时提交原件。
申请人可在附件2(《附件2: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名单及体检标准》)中列出的所有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如选择本区怀柔医院体检,请提前拨打体检中心电话69687163进行预约,预约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6月26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每日预约量约为20人。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26日进行体检的,2023年上半年第二次教师资格认定时有效。
(五)学历、学籍、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等证明材料
1.为方便申请人,在网报时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学历信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等进行比对。如果申请人的上述信息比对核验通过,则无需在现场受理时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受理时出具相应材料:
(1)申请人持有2002年之后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但在报名时信息没有比对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申请人持有2002年以前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者2002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C3座,咨询电话:010-67410388)。
(3)申请人持有军队院校学历的,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第三、第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外,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申请人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5)申请人持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cscse.edu.cn/)。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3届本科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下载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如《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的预计毕业时间已过期则还需要提交由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出具的学籍证明(在读证明)。证明中应包含入学时间、是否全日制、学制预计毕业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能由二级学院等教学管理部门开具。
(7)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2.驻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区部队。
3.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可在现场受理期间领取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4.2015年之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的任教学科,应当进行网上预约,并在现场受理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全部成绩单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如成绩单上没有教育实习成绩则还应当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就读师范类院校期间的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公章)。
四、注意事项
1.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含异地)。
2.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重发和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与教师资格认定同时进行,申请人可在怀柔区政府网首页(http://www.bjhr.gov.cn/)按需求搜索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重发或补办《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文件要求准备相应材料,现场办理,无需网上报名。
五、咨询电话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
010-82089117(工作日8:30-011:30,13:00-16:30)
2.怀柔区教师资格认定
010-69623205(工作日8:30-11:30,13:00-17:30)
3.“怀柔政务”小程序技术支持
13426449556(工作日8:30-12:00,13:00-16:30)
附件:
附件2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机构名单及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